,刘某购买了一套产品房,价格30万人民币。刘某与孙某结婚,双方对该房子装修后入住。,刘某办妥了所购房子产权证,将自己登记为产权人。,刘某与孙某双方因感情不和商议离婚,但在分割房地产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因刘某用30万人民币所购房子现已升至60万人民币。老婆孙某觉得,该房地产的增值部分应按夫妻一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刘某则觉得,他既然享有该房子的产权,其增值部分也应是他所有,不认可孙某分割该房地产的需要。双方争执不下,最后老婆孙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裁判。
本案是一块夫妻离婚不动产财产分割纠纷的案例。笔者觉得,对于夫妻离婚所涉不动产财产分割纠纷,要认真对待,需要弄清两方面问题。
第一,要弄清夫或妻一方结婚以前购买、结婚以后获得产权证的房地产,应是购买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还是应是夫妻结婚以后所得的一同财产。房子交易是不动产买卖,买受人要获得房子产权不只要和出卖人订立房子交易合同,出货购房款,而且还需要和出卖人一块到国家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子产权登记;经登记注册,买受人获得房地产证后,该房子的产权才从卖房者手中转移到购房者手中。鉴于不动产买卖的这种特殊性,在认定夫或妻一方结婚以前购买、结婚以后获得房地产证的房地产的归属时,可不以获得不动产产权为依据,而以获得不动产物权的期待权为依据。订立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部分房款的夫或妻一方结婚以前购买,结婚以后获得房地产证的房地产应认定为是购买人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
第二,要弄清是夫或妻一方结婚以前财产的房地产结婚以后升值,其增值部分应是原夫或妻一方所有,还是应是夫妻一同所有。这需要认真剖析其升值是什么原因,依据其升值缘由的性质,确定其增值部分的归属。
第一,假如在夫妻一同生活期间,双方对该房子进行了装修,维护管理,致使该房子升值,那样,根据民法的“添附”理论,该房子增值部分应当是夫妻一同所有。
第二,假如在夫妻一同生活期间,房产行情发生变化、地价升值,从而致使该房子价值增长,那样,根据投资风险效益的原理,其增值部分应是原夫或妻一方所有。
综上所述,对夫妻离婚不动产财产分割纠纷案件,既要认真查清该房地产购买时间、获得房地产证时间及双方结婚时间,还要在双方对不动产增值部分归属产生纠纷时认真剖析该房地产增值的根本缘由。只有如此,才能全方位客观地处置好双方争议的法律问题。
具体到本案,因该房子系刘某结婚以前购买,虽然直到结婚以后才获得房地产证,但鉴于不动产买卖的特殊性,可不以获得不动产产权为依据,而以获得不动产物权的期待权为依据。刘某订立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房款,虽然结婚以前未获得房地产证,但其获得了对该房地产的期待权,该房地产应认定为购买人即刘某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其次,法院解决双方对房地产增值部分争议时,不应太随便,应当小心处置,必须要全方位认真地剖析致使其增值背后的根本缘由,然后依据其根本缘由来确定增殖部分最后的归属。本案中假如该房子增值根本缘由是因为双方结婚以后对该房子装修导致该房子价值增长,则其增值部分应是夫妻一同财产。假如该房子增值的根本缘由是因为市场行情上涨引起,则该房子增值部分应是原该房子所有人所有。